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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Association

产业协会

青岛市果品批发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青岛市果品批发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青岛地区从事果品生产、经营、运输、加工、存储、批发、零售、配送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即墨区大信镇福信路88号。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以及非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果品行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会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计划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如暂时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技术、法律法规等专业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素质;
(二)加强果品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评行检,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对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内违法经营的单位;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四)推动会员间的经济联合、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国际合作、法律援助等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交流,帮助会员发展经济,解决困难;
(五)在制定及修改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法规等涉及本行业重大利益的事项方面,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贯彻执行;
(六)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的集体谈判,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出具公信证明、进行价格协调、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承办政府、有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从事本行业果品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加工、存储、批发、零售、配送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证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
(四)本行业中的专家、学者;
(五)会员可以是外地果品生产批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比例按照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可要求协会帮助其排忧解难,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八)其它按本会章程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报表;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其它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单位(个人会员)证书,即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热心协会工作、成绩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决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批评、劝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二)有损害协会声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无故拖欠会费,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四)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严重违法、受到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被判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制定和修订行规、行约,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照其它规定执行。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权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励;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期间,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将来可视协会发展需要,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设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本会会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会员服务部、信息部、咨询部,各部门在会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员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经费;
(二)开展各项活动费用;
(三)出版、印刷资料和刊物的费用;
(四)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税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