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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4-04 21:48
一、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及所有的经营户,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能做到消防工作的“三懂三会”,确保农贸市场消防安全。
二、农贸市场的经营户要服从市场开办单位的统一安排,自觉保护电力设备、电气线路、电源插座等电力系统的完好无损,并做到节约用电。
三、营业用房的经营户除经营上必须使用其他电器设施外,一律不得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其他大功率电器和经营无关的电器。
四、经营户有每天自觉检查本摊位的电力设备、电器线路、电源插座等电力系统的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同意经营户不得私拉、接电线,不得使用明火。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市场配备的消防设施(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消防水带、灭火器等)任何人未经市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包括:改变消防器材安装位置,损坏消防器材、损坏消防标志及标牌、消防专用设备、消防专用线路、消防室内外水栓等),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山东省消防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治安拘留及经济处罚,造成后果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报电话119,报警时必须讲清火灾发生的具体详细地点、火灾的性质、火灾阶段的大小等,并有专人去主要道路口接消防车)。立即通知值班人员切断电源。经营户、值班人员、市场管理人员,要用学到的消防知识,在保障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灭火器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灾后保护好火灾的现场,除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外其他人一律不得进入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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